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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
事业部---卿 工 ---18933946343
本中心通过了中国民航总局“ 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 ” 资质认可,相关检测人员通过了国际航协( IATA )和中国民航总局的培训和资质认定,熟悉国内和国际相关法规。目前,本中心已和国内外多家航空公司合作,开展MSDS 检测和编制以及货物运输条件鉴定和咨询服务。
业务范围
1. 货物运输(空运、海运、公路运输、铁路运输)条件鉴定服务与咨询
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是MSDS
服务的一个具体应用特例,依据国内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、标准,如联合国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》、国际航协《危险品规则》(
IATA DGR
)、
IMO
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》(
IMDG Code
)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》、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》、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》,以及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
(MSDS)
,对货物进行分类鉴定,并对其运输安全性作出评价和建议,为货运企业的运输安全把关。同时,可为货物运输各环节的货主、货代、承运人提供各类货物的包装、适航(适运)性等咨询服务。
本中心通过了民航总局“
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
”
资质认可,实验室相关检测人员通过了中国民航局、国际航协《危险品规则》(
IATA DGR
)和国际海事组织的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》(
IMO IMDG Code
)的培训和资质认定,熟悉国内和国际相关法规。目前,本中心已和国内外多家航空公司合作,可为客户提供9
类货物的运输条件鉴定和咨询服务,
第1 类 爆炸品 |
第4 类:易燃固体,易于自燃的物质,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|
||
1.1 |
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|
4.1 |
易燃固体,自反应及相关物质和减敏的爆炸品 |
1.2 |
具有喷射危险而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|
4.2 |
易于自燃的物质 |
1.3 |
具有起火危险和轻微爆炸、喷射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|
4.3 |
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|
1.4 |
无显著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 |
第5 类: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|
|
1.5 |
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非常不敏感物质 |
5.1 |
氧化性物质 |
1.6 |
无整体爆炸危险性的极不敏感物质 |
5.2 |
有机过氧化物 |
第2 类:气体 |
第6 类:毒性和感染性物质 |
||
2.1 |
易燃气体 |
6.1 |
毒性物质 |
2.2 |
非易燃无毒气体 |
6.2 |
感染性物质 |
2.3 |
毒性气体 |
第7 类:放射性物质 |
|
第3 类:易燃液体 |
第8 类:腐蚀性物质 |
||
第9 类: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|
磁性检测及咨询服务
由于某些货物含有磁性,对飞机的导航系统和控制信号有干扰,国际航协(IATA
)将磁性货物列为第
9
类危险品,在收运时必须加以限制。因此具有磁性的货物在航空运输前都需要按照
IATA DGR
的要求进行磁性检测,以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。
本中心作为中国民航总局认可的“
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
”
,可为客户提供磁性货物检测与咨询服务。
(1)经中广测磁性检测合格并出具《货物运输条件鉴定书》的货物可作为普通货物运输。
(2)对于磁性检测不合格的货物则提供包装、屏蔽方面的咨询和建议,尽可能使之符合普通货物的运输条件。
危险品申报单(DGD )填写
本中心实验室相关检测人员通过了国际航协(IATA )、中国民航总局的培训和资质认定,培训和资质文件已向航空公司登记备案,可接受托运人的委托,填写《危险品申报单》( DGD )。
2.化学品理化参数和危险特性检测及危险性鉴定
根据联合国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与标准手册》、GB 19521.1~14 、 GB/T 21565 、 GB/T 21611~21624 、 GB/T 21630~21632 、 GB 5085.1~7 、 TB/T2688 、 EC 440/2008 、 ASTM D92 、 D93 、 D6450 、 D7094 、 D56 等物性测试标准,对化学品的理化参数及危险特性进行检测。依据 GB 12268 、 GB 6944 、 GB 13690 、联合国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》、《危险废物名录》等标准,对化学品进行分类鉴定,为化学品登记、生产监督管理、环境保护等提供科学依据。
测试项目
理化参数 |
危险特性 |
pH值 |
气雾剂易燃性判断 |
开杯闪点 |
易燃液体判断 |
闭杯闪点 |
燃烧速率测定 |
燃点 |
自发热物质判断 |
熔点/ 熔程 |
遇水释放易燃气体判断 |
沸点 |
氧化性物质判断 |
密度 |
腐蚀性测定 |
粘度 |
确定含硝酸盐的化肥自持放热分解能力 |
更多测试项目请来电来函咨询!
3. MSDS/标签编制和咨询服务
MSDS (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,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 ) ,又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说明书(缩写: CSDS 或 SDS ),是一份关于化学品燃爆、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、泄露应急处置、主要理化参数、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,其主要作用是使用户明了危险物质的有关危害,在运输、储存、使用、处置的过程中能主动进行防护,从而减少职业危害、预防危害事故发生并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。
目前,国内外都已经实行了MSDS 制度,如果没有 MSDS ,用户可以拒收,运输单位也可拒运。由于不能提供 MSDS 而导致在运输、储存、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,则完全由生产(经营)者负责。我国法规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》也明确规定生产、经营危险化学品时,必须进行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和评估,办理相关登记,并一定要随货向用户及储存、运输的单位提供符合标准的 MSDS 。
本中心专业从事化学品理化特性特别是危险特性的检测工作,熟悉国内外的法规、标准,有丰富的资料储备,可以为您提供下列服务:
(1 )中国版 MSDS/ 标签编制和咨询服务;
(2 )国际版 SDS/ 标签编制和咨询服务;
(3 ) GHS 分类 / 标签 /SDS 编制和咨询服务;
GHS是《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》(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 )的简称,其主要内容是根据化学品物理、健康和环境危害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分类,共分为 28 大类,其中物理危害 16 类、健康危害 10 类和环境危害 2 类,并统一危险公示要素(包括标签和 SDS 的要求)。 GHS 旨在通过提供一种国际上可理解的危险公示制度,统一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,以便加强化学品处理、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。目前,国际上已进入 GHS 执行的缓冲期阶段。中国也于 2008 年开始实施 GHS 制度。
(4 )按欧盟 CLP 法规分类 / 标签 /SDS 编制和咨询服务。
2010年 12 月 1 日,一项波及面超过 REACH 的法规已强制执行,这就是 CLP 法规(《欧盟化学品分类、标签和包装法规》 Regulation (EC ) 1272/2008 )。 CLP 贯彻了 GHS ,将逐步取代欧盟原有的两个指令: Directive 67/548/EEC (物质的分类与标签)和 Directive 1999/45/EC( 配制品的分类与标签 ) 。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,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投放化学品物质的供应商都应按照新 CLP 法规对其物质进行分类标签。从 2015 年 6 月 1 日起,所有在市场上投放化学配制品的供应商应按新 CLP 法规进行分类标签。危险物质指令( DSD )的分类将持续到 2015 年 6 月 1 日。
CLP法规所涉及到的物质比 REACH 的范围更加广泛,几乎涵盖了所有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物质和混合物。面对 CLP 法规,企业需要做的主要有三个方面: ① 对出口产品的分类、标签、包装进行更新; ② 更换符合 CLP 法规的 SDS ;( 3 )向 CLP 法规实施机构欧洲化学品管理署( ECHA )进行通报。